电子邮箱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医疗事故争议(首次、再次)技术鉴定 委托书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12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说明:

1、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需打印后提交;

2、患方有代理人的,需填写代理人基本信息,代理人为患者亲属的,填写亲属关系,非亲属填写“委托代理”、“委托律师”等。无代理人的无需填写;

3、医方有代理人的,需填写代理人基本信息,代理人与医方关系填写“医方法律顾问”、“委托律师”、“委托代理”或参加鉴定会的主答辩人职务(职称)等信息。无代理人无需填写;

4、委托再次鉴定的,应填写首次鉴定结论,并附首次鉴定书,委托首次鉴定的,在“首次鉴定结论”栏内划斜线标记;

5、鉴定资料初审意见栏。委托单位有可移交的鉴定资料的,请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初审符合要求后移交医学会,注明移交资料目录;委托单位无可移交的鉴定资料,请注明“鉴定资料另行提交”,由医学会按要求通知当事双方提交。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要再行鉴定委托。

6、委托鉴定事由栏内,扼要注明诊治经过、注明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各自的合理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