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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学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14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流程。

第一条  医学会一般自收到鉴定委托书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和提交材料清单。如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说明。

第二条  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陈述和答辩材料,简要陈述诊疗过程,重点陈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点及鉴定要求。

第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状、参加鉴定事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权限情况。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核对,核对后的复印件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面陈述和答辩状的每页底部要标注页码,并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加盖骑缝章。当事人的代理委托书中应清楚注明具有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代理权限。

第四条  没有产生或无法取得清单上材料,当事人应进行书面说明。当事人因客观情况限期内无法取得相关材料的,可以向医学会书面申请延期举证。

第五条  鉴定材料交齐后,医学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记载异议的理由。

第六条  对于存在涂改情况或其他疑点的材料,可由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说明,如果需要专业医疗知识判断是否影响鉴定结论的,先移交给医学会,由专家判断。如专家判断属于关键词语或重要数据的涂改,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则中止鉴定,将违反规范行为在中止通知中写明并通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决定是否进行笔迹司法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一步程序。如专家判断涂改的内容与鉴定的焦点问题无关,鉴定继续进行。

第七条  对于封存的病历材料,由法院委托的,应由法院先行解封并经当事人质证后,再将原件或核对后的复印件移交给医学会。对于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一般无须提交实物给医学会,但必须提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八条 医学会在收齐鉴定材料后,按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医学会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抽签,当事人未到场,视为其拒绝配合鉴定,终止鉴定。经医学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鉴定会的,如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