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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47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注重继续教育培训。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职称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公需科目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在任职期内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五)突出实践技能要求。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践技能考试。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划定各地区区域内合格标准。 

五、完善评审标准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新的评审条件,着重突出对医德医风的考核,并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重要内容作为业绩条件。 

(一)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培训和指导下级医疗卫生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完成情况。 

(二)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可参照以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区域内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本地区基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的长效机制。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管理。 

1. 全省统一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长期有效。取得该证书人员,可向全国、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流动。 

2.省内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本市州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有效,并作为本市州区域内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岗位聘任、和工作流动的依据。 

3. 取得省内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全省统一的卫生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其取得的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高层次人才流动的条件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