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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20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41日起施行。19997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