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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2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4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228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