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组的成员数不足15人;
2、学组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3、学组有严重违反《青海省医学会章程》、《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青海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或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决议等规定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4、需要撤销学组的其他有关情形。
上述撤销学组的申请或动议经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审核后,报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并作出撤销学组的决定,该学组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学组的组成
第七条 学组成员:
1、学组成员由15~25人组成。
2、学组成员的条件:
1)为本学科青海省医学会会员;
2)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岁,连任成员和新建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6)学组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3、 成员构成应考虑单位分布,每个学组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二人。
4、学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专科分会和学组决议,维护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和学组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学组工作,按规定参加专科分会和学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科分会和学组委托的工作;
3)对学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5、学组成员的自动退出机制:
成员累计3次不参加学组或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相关活动、工作会议等,视为自动退出,由专科分会上报青海省医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学组组长
1、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2、条件:学组组长和副组长候选人应为当届学组成员;学组组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3、已担任学组组长职务者不再担任本专科分会其他学组组长职务。
4、学组组长一般应为专科分会当届委员。
5、学组组长的职责是:
1)代表学组向专科分会委员会负责,与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保持密切联系,需要时列席专科分会委员会会议,及时汇报学组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2)组织、主持召开学组全体会议;
3)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学组成员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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